《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管理辦法》(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第二十七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ー)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三)同時接受招標人和投標人或兩個以上投標人對同一工程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四)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五)轉包承接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一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或者相關專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建筑工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6號) 第二十二條造價工程師在最高投標限價、招標標底或者投標報價編制、工程結算審核和工程造價鑒定中,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人造價工程師信用檔案,依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進行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建筑工程計價活動中,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的,記入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信用檔案,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予以通報。 《注冊造價程師管理辦法》(2020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0號修正)第二十條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注冊造價工程師義務; (二)在執業過程中,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合同約定費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執業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 (五)以個人名義承接工程造價業務; (六)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工程造價業務; (七)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執業; (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九)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ニ十四條注冊造價工程師有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定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罰枝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條文理解】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是我國工程建設(包括建設工程造價鑒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在其三個部令中均設置了對鑒定機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鑒定人﹣﹣注冊造價工程師的禁止性行為的規定及其違反禁止性行為規定的行政處罰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