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補充鑒定是原鑒定的繼續,是對原鑒定進行補充、修正、完善的再鑒定活動。重新鑒定程序中也可能產生補充鑒定活動。補充鑒定一般由原委托人委托,仍由原鑒定機構和原鑒定人或其他鑒定人實施鑒定,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嚴禁在原鑒定意見書上批字、蓋章作為補充鑒定,應當采用出具補充鑒定書的方式,以反映補充鑒定過程與結果。 5.1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鑒定構應進行補充鑒定: 1委托人增加新的鑒定要求的; 2委托人發現委托的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3委托人就同一委托鑒定事項又提供或者補充了新的證據材料的; 4鑒定人通過出庭作證,或自行發現有缺陷的; 5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條文解讀】本條是關于補充鑒定的規定。 在實踐中,對鑒定書的補充時有發生,在鑒定情形發生變化時,進行補充鑒定也是保證鑒定質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委托鑒定審查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法[2020]202號) 11.鑒定意見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未完成委托鑒定事項,人民法院應當要求鑒定人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1)鑒定意見和鑒定意見書的其他部分相互矛盾的; (2)同一認定意見使用不確定性表述的; (3)鑒定意見書有其他明顯瑕疵的。 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仍不能完成委托鑒定事項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鑒定人退回已經收取的鑒定費用。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司法部令132號)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根據委托人的要求進行補充鑒定: (一)原委托鑒定事項有遺漏的; (二)委托人就原委托鑒定事項提供新的鑒定材料的; (三)其他需要補充鑒定的情形。 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應當由原司法鑒定人進行。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造價鑒定若干問題的解答》(渝高法[2016]260號) 25.人民法院發現鑒定意見存在問題的,應當如何處理? 人民法院發現鑒定意見存在鑒定依據采用不當、鑒定數據存在錯漏等情形,可以由鑒定人通過出具補充鑒定意見方式予以糾正的,應當書面告知鑒定人,由鑒定人出具補充鑒定意見。 人民法院認為存在鑒定意見與鑒定事項不符、未按照人民法院確定的鑒定方法鑒定、鑒定程序違法等情形,難以通過出具補充鑒定意見方式予以糾正的,應當進行重新鑒定。 5.12.2補充鑒定是原委托鑒定的組成部分。補充鑒定意見書中應注明與原委托鑒定事項相關聯的鑒定事項;補充鑒定意見與原鑒定意見明顯不一致的,應說明理由,并注明應采用的鑒定意見。 【條文解讀】本條是關于補充鑒定意見如何處理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