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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國北京建筑律師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范圍 |
| 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范圍 新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37條第1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一)損害國家利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二)審判人員、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違法行為的; (三)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等妨害司法秩序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訴訟判決、裁定、調解土確有錯誤,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或者執行活列存在違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等確有必要進行監督的情形。” 本次修訂新增本條第1款第3項、第4項、節6項三種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類型,主要的考慮是: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對檢察機關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的案件類型通過類型列舉的方式予以明確即只有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以及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三類案件。經多年實踐,發現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對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范圍規定缺乏兜底條款,與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的“人民檢察院發現”表述所體現的立法精神不相符,從立法技術上看也不周延。因為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檢察機關的法定職責,檢察機關既不能越權監督,但也不能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法律監督權。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要求,強化檢察機關訴訟監督。 2020年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了有關強化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和拓展監督廣度、深度的要求。另外,原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的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范圍過窄,導致實踐中出現了檢察機關應主動進行監督卻缺乏監督依據的問題!度嗣駲z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9條對檢察機關主動監督情形設置了兜底條款。本次修訂借鑒《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9條規定,并結合民事檢察工作實際,適度擴大了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范圍。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新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規定了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案件的兜底條款,但各地要立足檢察機關職責定位,將充分履行監督職能與遵循民事訴訟規律有機結合起來,準確把握“確有必要”這一兜底條款適用標準。確保公權力介人私權之爭的正當性與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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