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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師曹敏,在建委,開發,施工,設計,監理,質檢,質量,鑒定,檢測,招標,審計,結算單位工作二十年,注冊建造師,造價師,監理師,懂專業,豐富經驗,法律顧問,專業建筑律師!
北京建筑律師曹敏,在全國各地辦理了大量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能把工程和法律有機結合;不按常規套路出牌;擅長疑難,復雜,冤假,錯案;綜合法律,紀檢,監察處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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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訴訟請求數額(1-10%)收取律師費,具體協商處理;
2、旅差費另行計算;
3、現場勘查、咨詢費協商處理;
4、一審、二審、再審、抗訴、執行等階段費用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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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中國北京建筑律師檢察機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的具體情形 |
| 檢察機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的具體情形 新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64條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 (一)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審判、執行人員可能存在違法行為的; (三)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偽造證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本次修訂新增該款規定的主要考慮是:實踐中檢察機關在辦理虛假訴訟監督等案件時,為查清當事人是否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往往需要查詢當事人或者案外人的銀行賬戶流水情況。例如,最高檢發布的第十四批虛假訴訟監督指導性案例的檢例第52號、第53號中檢察機關均采取了查詢當事人及案外人銀行存款措施。為進一步明確范圍,規范檢察機關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調取、復制相關證據材料工作,新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64條第1款將檢察機關該調查核實措施限定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審判人員存在違法行為、當事人存在虛假訴訟行為、公益訴訟等需要主動取證的四種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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