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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北京建筑律師法律顧問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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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師法律顧問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
| 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3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本條是關于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該條對建設工程全近程的各參與方都賦予了確保工程質量合格責任。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糾紛雙方主體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質量缺陷時,一般原則上會推定承包人為工程質量的責任方,相應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修復該工程。但發包人并非與工程質量無關,亦存在部分情形系因發包人的行為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所以本條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情形,對,可能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情形予以細化,明確為三種情形。同時對發包人相應存在過錯情形時,也不排除承包人也存在過錯的可能,因此,規定根據雙方是否存在混合過錯?確定雙方是否同時承擔過錯責任。
一、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情形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該條文明確了勘察、設計、施工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范、合同約定的重要性,任何一環出現問題均會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
建設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根據上述內容,很明顯可以知曉勘察是設計的前提,沒有看查出來的數據,設計就無法進行。之所以本解釋,只是提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并未言明發包人提供的勘察有缺陷,并非勘察存在問題,無法導致發包人存在過錯,而是勘察存在缺陷時,設計單位向發包人提出的設計必然也有缺陷,同時即使勘察沒問題,設計也可能存在缺陷。所以考慮到設計與施工的緊密程度,僅討論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是否有缺陷,即可涵蓋因勘察導致的缺陷問題。
《民法典》第791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根據該規定可知,若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即使其中設計合同系經發包人同意由施工人與設計人簽訂,該設計出現問題與發包人的責任無關!睹穹ǖ洹返59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施工人應該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施工人可另行與設計人主張。若發包人自行與設計人簽訂設計合同,根據《民法典》第800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的規定,發包人可另行向設計人主張,但在處理與承包人糾紛時,因設計缺陷導致工程質量缺陷,該部分責任應視為發包人對施工人的過錯,可以相應減少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可知,建設工程設計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其中進行方案設計是為了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進行初步設計是為了編制施工招標文件、 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是為了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設計人根據時間進度會向發包人提供不同的設計文件,最終向發包人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批準審查后,方可作為承包人施工的依據。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有可能是設計人向發包人出具的施工圖設計存在缺陷,該情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時,發包人應在處理與承包人之間糾紛時,承擔過錯責任。
當然,即使設計人提供的施工圖紙不存在問題,發包人收到設計人提交的施工圖設計,也可能會自行對設計文件修改,施工人根據該修改后設計文件施工,該修改后的設計可能存在問題,進一步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此時施工人應當承擔變更設計文件,出現工程質量缺陷的后果!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設計,應按照規定程序由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負責修改。若未按照上述程序進行,發包人自行修改,發包人應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也對因變更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為確保建設工程質量合格,不僅需要有資質的專業承包人進行施工,而且施工過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也必須符合強制性標準。實踐中,發包人與承包人可就上述材料約定高于強制性標準的材料,承包人未使用符合約定標準的材料進行施工,構成違約,但不一定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但如果承包人使用不符合強制性標準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進行施工,不僅應承擔違約責任,還得承擔工程修復責任,甚至如修復不合格便無法向發包人主張相應的工程款項。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7條第一款規定:“設計文件中選用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確定具體類型的材料、構配件、設備后,發包人可以與承包人叫材料、構配件、設備的提供方進行約定,既可能約定由發包人提供,也可能約定由承包人提供,甚至在約定承包人提供時,由發包人指定承包人購買。需要注意的是《建筑法》第25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明確禁止在約定由承包人提供時發包人仍然指定材料供應方,發包人指定購買與發包人自行提供無差,所以發包人不應違反與承包人的約定,違反約定時產生材料質量問題,與發包人自行提供同等處理。
《建設工程質量條例》第14條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由建設單位采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符合設計要求和合同要求。 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發包人自行提供材料時,也應按照規定提供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如客觀上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設備,承包人檢驗后向發包人指出該問題時,發包人也不得向承包人明示或者暗示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設備。即使承包人使用檢驗不合格或者未進行檢驗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也不能免除發包人的責任。
《民法典》第793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合格是承包人工程款請求權成立的前提條件。若因發包人提供材料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合格,承包人無法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但也可向發包人主張損失賠償。同時,《民法典》第803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如發包人提供或者指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合格,在施工過程中也可能導致工程停工等情況出現,不僅使施工人有權順延工期,還需要向施工人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更是要在工程質量出現問題時繼續承擔責任。
為確保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等合格,發包人應按照一定流程向承包人提供,但《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并未進行規定具體流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原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規定了發包人提供材料、設備的操作規范,可給予發包人、承包人參考規范。具體表現為:(1)發包人自行供應材料、工程設備的,應在簽訂合同時,在專用條款的附件《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中明確材料、工程設備的品種、規格、型號、數量、單價、質量等級和送達地點。(2)發包人應按《發包人供應材料設備一覽表》約定的內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設備,并向承包人提供產品合格證明及出廠證明,對其質量負責。發包人應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監理人材料和工程設備到貨時間,承包人負責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清點、檢驗和接收。(3)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承包人清點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但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已經列支或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發生丟失損失的,由承包人負責賠償;監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點的,承包人不負責材料和設備的保管,由此導致損失,毀損的由發包人負責。(4)發包人供應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使用前,由承包人負責檢驗,檢驗費用由發包人承擔,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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