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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北京建筑律師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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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師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
| 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3條,發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當承擔過錯責任: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二)提供或者指定購買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不符合強制性標;
(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專業工程。
承包人有過錯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本條是關于發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設工程質量缺陷應承擔相應責任以及承包人對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的規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該條對建設工程全近程的各參與方都賦予了確保工程質量合格責任。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糾紛雙方主體為發包人和承包人,出現質量缺陷時,一般原則上會推定承包人為工程質量的責任方,相應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修復該工程。但發包人并非與工程質量無關,亦存在部分情形系因發包人的行為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所以本條文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具體情形,對,可能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情形予以細化,明確為三種情形。同時對發包人相應存在過錯情形時,也不排除承包人也存在過錯的可能,因此,規定根據雙方是否存在混合過錯?確定雙方是否同時承擔過錯責任。
一、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程質量缺陷的情形
(一)提供的設計有缺陷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條明確規定:“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必須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h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超越權限審批建設項目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該條文明確了勘察、設計、施工對確保建設工程質量,符合國家規范、合同約定的重要性,任何一環出現問題均會導致工程質量出現問題。
建設工程勘察,是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評價建設場地的地質地理環境特征和巖土工程條件,編制建設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動。建設工程設計,是指根據建設工程的要求,對建設工程所需的技術、經濟、資源、環境等條件進行綜合分析、論證編制建設工程設計文件的活動。根據上述內容,很明顯可以知曉勘察是設計的前提,沒有看查出來的數據,設計就無法進行。之所以本解釋,只是提及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并未言明發包人提供的勘察有缺陷,并非勘察存在問題,無法導致發包人存在過錯,而是勘察存在缺陷時,設計單位向發包人提出的設計必然也有缺陷,同時即使勘察沒問題,設計也可能存在缺陷。所以考慮到設計與施工的緊密程度,僅討論發包人提供的設計是否有缺陷,即可涵蓋因勘察導致的缺陷問題。
《民法典》第791條第一款規定:“發包人可以與總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根據該規定可知,若發包人與總承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即使其中設計合同系經發包人同意由施工人與設計人簽訂,該設計出現問題與發包人的責任無關!睹穹ǖ洹返59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方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方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施工人應該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問題,向發包人承擔責任,但施工人可另行與設計人主張。若發包人自行與設計人簽訂設計合同,根據《民法典》第800條“勘察、設計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設計文件,拖延工期造成發包人損失的,勘察人、設計人應當繼續完善勘察設計、減收或者免收勘察設計費并賠償損失”的規定,發包人可另行向設計人主張,但在處理與承包人糾紛時,因設計缺陷導致工程質量缺陷,該部分責任應視為發包人對施工人的過錯,可以相應減少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的賠償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可知,建設工程設計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三個階段。其中進行方案設計是為了編制初步設計文件和控制概算;進行初步設計是為了編制施工招標文件、 主要設備材料訂貨和編制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圖設計,是為了設備材料采購、非標準設備制作和施工。設計人根據時間進度會向發包人提供不同的設計文件,最終向發包人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經批準審查后,方可作為承包人施工的依據。若發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設計有缺陷,有可能是設計人向發包人出具的施工圖設計存在缺陷,該情況導致工程質量缺陷時,發包人應在處理與承包人之間糾紛時,承擔過錯責任。
當然,即使設計人提供的施工圖紙不存在問題,發包人收到設計人提交的施工圖設計,也可能會自行對設計文件修改,施工人根據該修改后設計文件施工,該修改后的設計可能存在問題,進一步導致工程出現質量問題,此時施工人應當承擔變更設計文件,出現工程質量缺陷的后果!督ㄔO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第28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不得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確需修改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文件的,應當由原勘察、設計單位修改。經原工程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建設單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修改。修改單位對修改的勘察、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發包人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工程設計,應按照規定程序由原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或者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負責修改。若未按照上述程序進行,發包人自行修改,發包人應對修改的設計文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也對因變更設計導致的工程質量缺陷承擔過錯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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