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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律師曹敏,在全國各地辦理了大量施工合同,工程欠款,工程質量糾紛案件,能把工程和法律有機結合;不按常規套路出牌;擅長疑難,復雜,冤假,錯案;綜合法律,紀檢,監察處理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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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北京建筑律師告訴您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竣工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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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律師告訴您如何確定建設工程竣工日期 |
| 一個建設工程是否如期開工和竣工?如果存在工程延期或者超期是什么原因所導致的?這些基本事實是判定違約責任和解決賠償損失問題的重要因素,將直接影響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正是這個原因,當事人在施工合同中對工期問題都會約定的十分具體,以免引起理解上的歧義。工期問題較為復雜,其周期長短取決于項目的工程量中、質量標準、建筑物的用途、設計的難易程度以及建設單位建設工期的要求等因素。具體簽訂合同時,關于開工時間、竣工時間工期長短等具體到日,如寫明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開過,工期歷時某某天,竣工時間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如果工程進展順利,在合同約定日期之前完成,皆大歡喜,且各方對此竣工日期均簽字確認的,以此日期座位實際竣工日期,當事人對此字不會有爭議。不過,實際生活中,經常會出現未能在約定的工期內,或者未能在約定的英語竣工日期前完成工程的情形。有時承包方可能會比合同預期的日期提前完工,有時也可能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如期完工,而工程完工之日和竣工驗收合格之日,也可能有一個時間差,究竟以哪個時間點作為實際竣工日期至關重要。
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此類爭議,各地法院在具體處理上掌握的標準和尺度也完全不一致,難免出現類案不統一的判決現象。確定建設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其法律與設計給付工程款的本金及利息的起算時間、計算違約金的數額以及風險轉移等諸多問題。本條的制定正是為了有效地解決有關實際竣工日期爭議的問題,讓各級法院在審判實踐中有章可循。根據本條規定,當雙方對實際竣工日期有爭議時,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別處理。概括的講,主要包括兩種情形,即工程通過驗收被認可驗收合格的和未經竣工驗收的。第一種情形,據工程通過竣工驗收被認定合格的,以參與驗收的各單位確認蓋章的時間為實際竣工日期。第二種情形是未經竣工驗收的,又存在兩種不同情況:(1)承包人施工完畢,已經按照約定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由于發包人的原因,拖延驗收,使得承包人無法及時結算尚欠工程款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2)雙方進行工程交接后,在尚未進行竣工驗收時,發包人單方擅自使用的,咋認定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接下來,分別予以解讀和介紹:
一、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而不是以承包方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作為竣工日期
應當注意,這里指的是正常情況下的竣工驗收,不包括下文將要設計的發包人拖延驗收的情形。
完工、竣工等用語有的時候并不嚴格區分,如工程土建施工完畢、工人撤場,習慣性的稱之為完工,也有的時候稱之為竣工。但實際上,在正規情形下使用和理解上,二者的含義并不完全相同。完工,是指承包人就工程項目的施工作業均完成。完工后,承包人還需要與發包人進行實際交接,還需要準備提交竣工驗收報告。所謂竣工,廣義上可以有前述完工的意思,狹義上可以理解為包括現實的轉移交付與法律意義上的驗收均完成并通過。站在人民法院審理建設工程施工類案件角度上,我們通常所說的竣工、竣工日期,應當是指后一種狹義的理解,即實際轉移占有欲法律意義上經由各相關單位驗收并合格的,才稱得上真正的竣工。只不過實際生活中出現千差萬別的特殊情況,為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紛爭,有些時候要對那些未能按合同內容履行完畢的工程,就竣工日期如何認定等作出具體規定。
《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建設工程。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發包方按照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應當是工程驗收合格,那么以竣工驗收合格之日為竣工日期,是有一定依據的。何謂竣工日期?對此理解有不同認識。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是整個建設工程的最后階段,也是全面檢驗工程建設是否符合設計要求和施工質量的重要環節。交付竣工驗收的建設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故配件和設備的進場實驗報告;(4)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實踐中,有些工程的驗收并非一次就能通過,如涉及部分工程質量,未達到要求、消防設施不合格等,將面臨二次整改、維修并重新申請驗收的問題。如果出現建設工程經驗收為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所謂“合理期限”,是指根據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具體情形,以及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確定的工期和相關合同文件約定的內容,承包方進行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必要的整改時間。承包方對建設工程進行修復后,經相關部門再次驗收,確認合格之日,方可以作為工程實際竣工日期。對質量不合格的建設工程進行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勢必會占用一定的時間,這樣可能會導致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交付工程,而逾期交付的原因是由于承包人的工程質量不合格而進行修復占用了時間,承包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些本解釋的其他條款有詳細規定,此處不再重。
有一點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的竣工驗收合格,指的是工程質量達到合格標準,即符合法律規定,也不違背當事人之間的約定。換言之,如果涉及某些特殊領域或者當事人本身對工程質量等級要求較高,明確需要達到工程質量優良等級的,需要按照特殊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例如,A公司發包人,與b公司就某某大廈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其中明確約定項目建成要達到質量優良,并獲得本地建筑業魯班獎,后當事人人竣工時間認識問題產生爭議,那么適用本條解決實際竣工時間爭議時,相應的,應當以通過雙方約定的竣工條件的時間為認定標準。
二、承包人提交了申請竣工驗收報告之后,發包人一方遲延不預驗收的,應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驗收日期
放眼回望,我們國家在建筑行業領域內,對工程質量、竣工驗收等問題的管理和把關,經歷了一個由過去的以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監管為主,到現在除用國有資金建設投入的項目外,以建設單位為主要組織者,政府更多從宏觀政策和職能方面管理指導模式的發展過程。過去是由政府專門設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建設工程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施工單位完工后,建設方提交竣工報告,質量監督機構組織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并出具建設工程質量核驗證明書。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質檢機構代表政府對所有具體建設項目進行全部直接監督具體管理已經越來越不符合建筑市場發展的需要。國務院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徹底改變了由質檢機構代表政府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的傳統做法,而改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質檢機構不再承擔代表政府直接參與工程質量檢驗的職責。建設單位在驗收中處于主導地位,質檢機構在具體項目監管過程中的行政職能色彩過重的現象已經發生改變。建設工程的竣工質量驗收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進行,行政主管部門不再負責工程質量評驗收評定和工程質量評定等級,對工程進行竣工檢查和驗收,是建設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建設工程完工后,承包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向建設單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請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收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及時組織由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參加的竣工驗收,檢查整個建設項目是否已按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全部建設完成。工程竣工后的驗收,是對承包人履行義務,是否符合合同約定進行的驗收,也是承包人請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條件。如果建設單位為了自己的利益,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應當視為條件已成就。也就是說,承包人已經提交竣工驗收報告,而發包人為了達到拖欠工程款等其他目的,故意拖延驗收,那么本來應以竣工驗收之日為實際竣工日期,而為了保護承包人的合法權益,制裁發包人惡意阻止條件成就的行為,本條規定,以承包人提交驗收報告之日為竣工日期。這樣規定也是為了強化發包人的及時驗收意識。
至于在具體審理案件中如何認定“發包人拖延驗收”,原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曾于1996年聯合下發通知印發了《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通知線仍然有效。根據合同文本第32條載明:“甲方代表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七日內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貨驗收后七日內不予批準,且不能提出修改意見,市委竣工驗收報告已被批準,即可辦理結算手續,竣工日期為乙方送交竣工驗收報告的日期,需修改后才能達到竣工要求的,因為乙方修改后提請甲方驗收的日期”。原建設部2001年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16條中規定:“發包峰應當在收到竣工驗收文件后約定的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對上述事項的期限沒有約定的,可以為其約定期限為28日。”應當注意,前訴2001年出臺的管理辦法已經被廢止,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13年發布,2014年2月1日起實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所替代。關于工程的竣工結算和有關設計竣工日期的認定等問題,新辦法第18條作出了較為詳細的規定:“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結算:(一)承包方應當在工程完工后的約定期限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二)國有資金投資建筑工程的發包方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對竣工結算文件進行審核,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的,竣工結算文件,視為已被認可。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筑工程發包方,應當在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的約定期限內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的,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竣工結算文件是未被認可;發包峰對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的,應當在答復期內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再提出異議之日起的約定,期限內與承包方協商;發包方在協商期內未預承包方協商或者經協商未能與承包方達成協議的,應當委托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進行竣工結算審核,并在協商期滿后的約定期限內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審核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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